你好!歡迎光臨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網站!今天是2025-12-11
首頁 > 團體標準
辦事指南
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團體標準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來源: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瀏覽量:4769 日期:2025-01-0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實施過程中知識產權管理,明確知識產權歸屬,保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知識成果的合理利用與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及實施過程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著作權(版權)、專利、商標。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著作權(版權),是指協會組織、批準、發布的團體標準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力。
本制度所稱專利,是指團體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引用或參考的相關專利。
本制度所稱商標,團體標準制修訂及實施過程中所要用到的協會、起草單位等組織的標志。
第四條 知識產權管理遵循尊重知識、鼓勵創新、平等協商、合法合規的原則。
第五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統一管理團體標準的知識產權工作。
第二章 著作權管理
第六條 協會團體標準著作權歸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所有,未經協會同意,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復制、傳播、印制和發行團體標準的任何部分。
第七條 協會團體標準文本明確署名起草單位及起草人。
第三章 專利管理
第八條 協會團體標準鼓勵起草單位將專利融入標準,禁止設置技術壁壘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
第九條 協會團體標準起草單位應盡早披露自身及關聯擁有的必要專利,盡早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擁有的必要專利。鼓勵沒有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
第十條 協會團體標準如涉及專利時,應充分考慮專利權人合法權益,參照GB/T 20003.1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商標管理
第十一條 協會團體標準工作過程中,需用到協會、起草單位等組織的標志時,需經過標志擁有權限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商標的使用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 爭議解決
第十三條 協會團體標準工作過程中,因知識產權引發的知識產權爭議,協會倡導雙方友好協商、調解一致。
第十四條 若協商、調解不成,爭議方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云南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